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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 題:
【重要通知】台中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 針對「志工隊籌備爭議」 第二次補充聲明暨嚴正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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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一.志工隊對外文宣3-1
附件一.志工隊對外文宣3-2
附件一.志工隊對外文宣3-3
附件二.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團隊備案申請須知
附件三.張麗君女士1151022澄清聲明2-1
附件三.張麗君女士1151022澄清聲明2-2
台中市電腦公會-志工隊籌備爭議_第二次補充聲明
內 容:
台中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 針對「志工隊籌備爭議」
第二次補充聲明
暨
嚴正公告
本會針對張麗君女士志工隊籌備爭議,經 115 年 10 月 28 日理事會充分討論並投票表決,
已正式決議「本案不通過」(同意:2 票,不同意:9 票,棄權:3 票)
。此為公會法人最高法定之最終立場,不容模糊。
張女士疑似利用其理事職務所賦予之職權及影響力,
未經授權使用台中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或公會名稱
,及
未經核准即對外做出涉及法定義務之不當承諾,進行對外行銷召募
,讓
外界或會員誤以為是本會欲成立志工隊及本會所做的承諾
。本會不得不提出嚴正聲明,並保留法律追訴權利。另張女士於民國 115年10月21日發布之「關於志工隊籌備爭議之公開澄清與回應」,本會已予詳閱。針對張女士文中多次強調其發起動機與公益熱忱,並認為公會之指責有失公允等語。本會重申,公會從未否定會員投入公益之心,然基於
法人治理之職責
與
防範法律風險
,本會仍須
針對其越權行為
再
發出嚴正聲明
:
不當承諾責任自負:
涉及「志願服務手冊(紀錄冊)」之核發與「學習歷程加分」,屬政府公權力行使。張女士在未經核准前,擅用公部門法定權益作為招募會員行銷文宣,已
陷公會於
未知之法律
風險
。
未來若有任何學子權益受損或引發法律糾紛,主辦人須承擔全部民刑事法律責任,概與本會無涉
。
公會從未授權
:
本案事發後的補提案已遭理事會否決,在張女士招募前,本會
從未
收到有關
成立志工隊
的
提案
,亦
未
曾
授權
或同意
任何人
用公會名義
進行任何
相關召
募
。任何幹部之私下交流,依法概不構成本公會之授權。
文宣即刻下架:
為避免未來法律風險,張女士其文宣大量使用「公會」字眼,客觀上已構成「無權代理」之違法情形。本會要求其
立
即停止
所有使用公會字眼
對外招募
及
表單蒐集行為,並全面撤除相關廣告文宣。
【本會鄭重告誡】
因理事會已決議,即日起,嚴禁張女士再擅用本會名義或相近名稱對外發言、招募或辦理志工隊相關活動。違者本會除要求公開道歉外,並將依法追究民、刑事責任,以維護本會及全體會員之聲譽與權益,特此聲明。
台中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
中華民國 115 年 11 月 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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