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
一、本部(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)自109年推動查定課費制
度,簡化責任業者申報作業程序,為擴大查定課費適用對
象及鼓勵責任業者採用,本次修正旨揭辦法部分條文,放
寬責任業者查定課費條件、查定課費免徵金額由新臺幣100
元調高為1,200元,並自114年開始實施。
二、查定課費制度係針對全年繳費低於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小
量責任業者,由本部主動提供查定之營業量或進口量,小
量責任業者可輕鬆完成申報作業。經本次修法後,查定課
費資格為連續2年內每年應繳金額低於新臺幣10萬元、5年
內經主管機關查核,以及按時申報、繳費。
三、為響應節能減碳,不提供紙本附件,附件資料請至本部資
源循環署「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」
「最新消息」下載,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輔導專線02-
23705888轉分機3414、3416~3420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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